一、本委托书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方:是指为了运输物品而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或在本运单或其他运输文件上签名的单位或个人。
发货方:是指负责交付承运人所托运的物品,并在本运单或其他运输文件上签名的单位或个人。
承运人或代理人:在航空运输或铁路运输过程中,新杰公司为航空公司和铁路公司的运输代理人,在公路运输过程中,新杰公司为承运人或代理人。
收货方:是指承运人/代理人按照本委托书或其他运输记录上记载的名称向其交付所托运物品的单位或个人。
二、委托条款
1. 委托方必须亲自填写本委托书或其他运输文件并按要求详尽注明有关事项,承运人/代理将根据委托方所填写的委托书结合实际情况安排货物出送。委托方在特殊情况下可指定承运人/代理人代为填写,亦视为委托人填写。
2. 委托方应提供送托物品所需的全部文件或证明,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承运人/代理人不负有对此进行检查的义务。如委托方未填写本委托书及其他运输文件或未提供运输所需全部文件或资料,或者填写的内容,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和规章的要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3. 委托方保证,属于托运货物的每件物品,均已按照规定注明在本委托书上同时均已按照规定注明标记,写上地址并根据物品的性质、数量、重量、体积、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距离、操作及气候条件、承运人/代理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以保证在正常运输途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腐烂、变质,不致损坏和污染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对于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物品,委托方必须采取可以有效防止物品破损的包装措施,做出适当的标志或标记。
4. 委托方不得托运或在物品包装内夹带有关法律、法规、法令、规章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物品、贵重物品、私人信函、保密文件、资料和现金、有价证券。
5. 对于单件货物价值超过50万元或单票价值超过100万的货物,委托方必须在声明价值中注明货物价值。
6. 委托方在任何情况下变更、终止运输合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委托方承担。
7. 新杰公司可以代客户投保,保险金额为货物价值的千分之三。
三、赔偿条款
1. 新杰公司的协议客户,赔偿条款请参照协议。
2. 非新杰公司协议客户:
A 由于第三方责任(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航空公司的航班变更或取消、机场关闭、铁路班次延误或非新杰公司责任的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延误,新杰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毁损、丢失的损害由客户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新杰公司在协助出具相关证明后不承担保险公司的追溯责任。
B 由于新杰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包括丢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新杰公司承担客户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追溯责任。
C 由于新杰公司责任造成的货物的毁损、丢失(包括丢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对自身未投保的客户,新杰公司最高赔偿额为每公斤毛重20元人民币。
3. 运输合同适用于《华沙公约》及《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免责条款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 战争、武装冲突、政府行为、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2)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缺陷或货物性质不适合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气温、气压变化或运输时限而引起的货物损坏或变质
(3) 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
(4) 包装完好,封志无异状,内件的缺少或损坏
(5) 货物的合理损耗
(6) 委托方、发货方或收货方的过错
五、付款责任
委托方或收货方应按照承运人/代理人的有关规定,按时、全额承担和支付与所托物品有关的所有费用。如委托方或收货人拒绝支付应当支付的费用或无理拒绝提取、接收托运物品,承运人或代理人有权停运、留置或处置托运货物并从处置托运物品所得的条款中优先扣除相关运费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拒绝付款的委托方或收货方承担;运费到付情况下,如收货人拒绝支付到付运费,则由委托方或发货方负责支付全部费用。
六、语言条款
本委托书上所有栏目均以其中文含意为准